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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企高管缓刑期内当官 被曝光后再审免刑

[日期:2010-12-01]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字体: ]
        ■ 说法

  “李彦是我们单位的英雄”

  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称,行贿是集体研究决定,非被告人之过

  李彦行贿的85万元中,有5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延续前任所签合同而送,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李彦的“遭遇”,在其所在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中,多有同情者。

  11月19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告诉记者,李彦向齐邓林送钱,是该院集体研究决定,李彦只是执行人,“替人受过”。

  “关了几个月,放出来后他又开始给单位找工程。”胡兴民说,“我可以说,李彦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

  胡兴民认为,举报者是为了竞争副院长的位置,“举报者是内鬼,我们正在查。”

  ■ 链接

  职务犯罪案缓免刑偏多

  检察机关称,此类案件主体特殊量刑困难

  官员“有罪免刑”,已引起最高检重视。

  今年11月18日,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最高检有关人士称,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卿尚在《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应当引起关注》一文中指出,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法制的威严深受其害,既浪费国家资源,又放纵犯罪。

  卿尚文中称,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的特殊背景为“缓免刑”提供了条件。由于判处“缓免刑”,不仅可以免受牢狱之苦,且可以享受诸多优厚“待遇”,使得职务犯罪者及其亲属想尽方法谋求缓免刑。

  卿尚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交际面广,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者不在少数。因此,职务犯罪案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干扰,量刑难度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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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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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判处西安公路研究院   (闲人飘过 ,12/05/2010 1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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