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一审被判缓刑
李彦被批捕近4个月后,殷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09)殷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称,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彦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齐邓林行贿85万。
判决书称,被告人李彦及其被告单位,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殷都区法院判决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刑2年,缓刑2年。
安阳市司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之所以判处缓刑,是因为85万中有50万是李彦前任答应行贿。判决书显示,李彦及其律师庭辩称,行贿的85万中,有50万是延续前任与齐邓林所在公司的合同,不应由李承担全部责任。
殷都区法院最后认定,采纳该辩护意见。加之李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按照程序,李彦及其单位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10日内上诉。参与办案的殷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海州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李彦没有上诉。
服刑“副院长”
陪同来访老总参观考察
服刑未完,李彦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今年3月4日,正在服刑的李彦,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身份,陪同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蓓到秦岭正南山公路隧道参观考察。3月5日,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报道了这一消息。一直到今年11月21日,记者登录该公司官网,仍能查到“副院长李彦陪同考察”的新闻。
陕西一媒体人士介绍,服刑期间的李彦,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网上,依然是副院长,位列第四。
日前,记者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大楼一楼发现,光荣榜上张贴有李彦的照片及事迹介绍。
此后,“服刑人员继续当官”消息在网上蔓延,陕西省有关部门也接到举报。
举报者认为,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
李彦所在的单位原为陕西省交通厅下属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交通厅下属国企。因此,举报者认为,李彦属通知禁止对象,后多次向陕西省交通厅等部门反映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