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荣于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因给育肥羊喂食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的饲料,其丈夫于2009年受到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处罚。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在处罚的同时告知被告人韩立荣,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药品不能喂羊。2011年,韩立荣饲养了220只育肥羊,被告人韩立荣从一商贩手中购买了两千多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药片,并在明知此药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且畜牧部门不准给饲养的家畜喂食的情况下,仍继续给其饲养的育肥羊喂食。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韩立荣被昌黎县畜牧发展局执法人员查获,有关人员当日当场对其中六头育肥羊的尿样进行抽样,结果呈阳性。其中两份尿样送交秦皇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确认被告人韩立荣饲养的育肥羊尿液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被告人韩立荣当庭供述,220只羊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
昌黎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