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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八成受访者叹婚姻安全感低 望法律保护弱势方

[日期:2010-11-25]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字体: ]

  七夕节,安徽省含山县的几对新人拿到了司法工作人员赠送的带有温馨法律提示卡的玫瑰花。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支持丈夫以妻子中止妊娠为由提出的侵犯生育权赔偿请求、不支持婚姻中第三者提出的赔偿请求等规定,引起公众热议。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714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63.8%的受访者关注有关《意见稿》的新闻,其中22.3%的人“非常关注”。受访者中,已婚者占67.9%,未婚者占26.7%。

  《意见稿》有助于避免“为房结婚”现象?

  本次调查显示,在《意见稿》的条款中,受访者关注度最高的两项都与房产有关——65.8%的人关注“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60.5%的人关注“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商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蒲莉,一直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蒲莉认为,随着人们居住成本的不断飙升,许多人倾其一生积蓄也只能买到一套房子。在离婚率逐年上升和婚姻稳定性持续下降的现实面前,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变得极为敏感。

  对于“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调查显示有64.2%的人表示“支持”,20.9%的受访者表示“反对”,15.0%的受访者表示“说不清”。

  “这个规定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让那些只看重对方房子才结婚的人,实现不了自己的目的。”北京某高校法学研究生陈燕(化名)认为,《婚姻法》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助于规制和避免当下泛滥的“为房结婚”现象。

  然而,在陕西省商洛市的李女士看来,这一规定有些“不近人情”。李女士说,她的一个同事因夫妻感情不和正与丈夫闹离婚,他们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的房贷。“如果按照这一规定,不管是谁的错,女方都拿不到房子。”

  “虽然该规定有助于打击少数拜金主义者,但它却不利于保护大多数妇女的合法权益。”蒲莉博士认为,如今人们结婚时,大多由男方购置住房,女方购置家电,前者是固定资产,有升值潜力,后者只是消耗品。如果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女方即使在婚姻生活中有巨大付出,离婚时也难以分享房产增值带来的收益,不太公平。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也指出,只是简单地规定谁付首付房屋就归谁,的确太过粗糙。她建议,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应该综合考虑结婚年限、共同还贷的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在房屋总价款中的比例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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