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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 究竟难在何处?

[日期:2014-11-22]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商家规避义务而拒绝“7日后悔权”,在信息不对称之下,消费者恐怕也只能接受格式约定,纵使知晓权益,也是孤掌难鸣。

“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最近,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实施。(11月21日《新闻晨报》)

双十一“剁手节”单日成交量就达570多亿,再次证明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之必要,由于网购的不确定性,买得疯狂,退得汹涌,更需要法律成其后盾。

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了这几类商品,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按理说,法律规定合情合理,不过,操作起来,最大的争议也就在于两个层面:一是究竟哪些商品应该适应“7天”规则?二是退货要保证商品完好无污损,拆封还算完好吗?

上海以地方立法的姿态,将“7天无理由”的内涵与外延更明确了一步:条例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初衷虽然美好,但操作起来,可能还是无法纾解诸多尴尬:最简单的道理是,放眼电商平台,几乎大多商家明确规定“无质量问题不退货”。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商家规避义务而拒绝“7日后悔权”,在信息不对称之下,消费者恐怕也只能接受格式约定,纵使知晓权益,也是孤掌难鸣。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在于交易双方信任断裂:没有后悔权,买家担心卖家在网络或电话中天花乱坠,结果拿到手,“舒淇”成了“凤姐”,半卖半骗,没处说理;有了后悔权,在电商利润本就稀薄的语境下,卖家还要担心同行借此“放冷箭”,这后悔权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在小卖家身上割块肉。正因如此,一方面是退货遭遇各色门槛,另一方面是看起来很美的后悔权成了镜花水月。电商平台与市场监管也是两头为难,既理解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又不能太为难中小卖家的微利经营。这个时候,“7天无理由退货”就成了君子协定:守规履约的,继续坚持;拒绝再玩的,懒得搭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的本义在于公正公平。“7天无理由退货”对商家的要求是高了一点,这就需要两点配套:一是赋予商家对抗“退货捣乱”和“滥用后悔权”的救济权;二是构建市场诚信机制,让买家卖家真正在交易过程中不至于提心吊胆。


编辑:范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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