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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民警为当事人说情将被撤职或开除

[日期:2008-04-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城市晚报4月16日报道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的发生。2008年公安厅长1号令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五个严禁”规定》(以下简称《“五个严禁”规定》)。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对我省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有刑讯逼供、滥施罚没、说情摆事、参与经商、“买官卖官”的,省公安厅将依法从重处罚。

  省公安厅出台“五个严禁”

  省委政法委确定今年为政法队伍建设年。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明确要求,要围绕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廉政建设,研究制定从严治警、切实管用的硬性规定。2008年,公安厅长1号令出台的《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五个严禁”规定》。目的既是要以铁的纪律有力震慑、从严惩治违法违纪突出问题,严格规范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从政从警行为,同时又立足制度建设,着眼教育预防,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违法违纪和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公安部部长盛赞措施好

  在《“五个严禁”规定》起草过程中,省公安厅先后向厅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和九个市、州公安局普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于4月3日在全省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印发。4月4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批示:“吉林公安加强队伍建设,出台‘五个严禁’的措施好。”

  “五个严禁”处罚更严厉

  记者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五个严禁”规定》既与《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等已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党政纪条规相衔接,处分上限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的规定,又充分体现了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提高处理下限,使处罚的尺度更严,处分的程度更重。

  如:对于参与经商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五个严禁”规定》起点就是记大过。

  如:对于“买官卖官”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则规定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而《“五个严禁”规定》给予“卖官”者的处分直接就是撤职或者开除。

  严禁民警参与经商活动

  《“五个严禁”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严禁公安民警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凡发生上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视情况免职或撤职,局长引咎辞职或免职。

  二、严禁公安民警滥施罚没,违规收费,违者予以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因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而导致滥施罚没、违规收费问题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安局(处)长或科(所、队)长予以免职或撤职。

  三、严禁公安民警利用职权、关系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违者予以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其中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严禁公安民警参与经商活动或利用职务便利、职权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为“黄、赌、毒、黑”充当保护伞,违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公安民警“买官卖官”,凡买官者不予提拔任用,已提拔任用的一律撤职;凡卖官者予以撤职或开除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严禁请群众监督

  省公安厅出台的《“五个严禁”规定》,既要靠全省公安民警自觉遵照执行,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为此,省公安厅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431)82722355.

  九个市、州及长白山公安局

  监督举报电话

  长春市公安局:0431—88924017

  吉林市公安局:0432—2409488

  延边州公安局:0433—2242406

  四平市公安局:0434—3182020

  通化市公安局:0435—3905375

  白城市公安局:0436—3252007

  辽源市公安局:0437—3254448

  松原市公安局:0438—2289668

  白山市公安局:0439—3595601

  长白山公安局:0433—5710138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作者:记者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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