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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 强迫购物 随意甩团 旅游法草案说“不”

[日期:2012-08-28]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谭亚 [字体: ]

新华社图

图形王若静制

  旅游法草案对强迫购物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旅行社强迫购物,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索取小费,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据了解,此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

  对旅行社

  强迫购物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违约将赔偿消费者

  针对旅行社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不得低于成本价接待旅游者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另行付费等行为,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对景区

  门票调价提前6个月公布

  针对景区每旺季就涨价等问题,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政府

  设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草案还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旅游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网络

  经营信息应在首页醒目位置

  草案规定,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草案还对一些新兴旅游项目的经营作出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需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据新华社

  专家声音

  治理强迫购物

  严格执法才能有效果

  昨日,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旅行社违约、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变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规定将带来哪些具体的实惠?对此,记者采访了重庆市相关旅游专家。

  重庆工商大学旅游学院院长赵小鲁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景区门票调价提前6个月公布,这将对景区带来更强的约束力。“过去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一些景区陡然涨价,不仅让旅行社措手不及,游客也难以接受。”赵小鲁说,如今的规定则既可以让游客有心理准备,也可以给旅行社充足的时间,在报价、行程策划等工作上进行调整。

  针对禁止旅行社强迫购物,赵小鲁表示“相信这次是动了真格”,而且也会对自愿购物和强迫购物进行界定,届时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就可依法制定合同,将自愿消费和强制消费明确区分。重庆师范大学旅游学院院长罗兹柏则表示,过去强迫旅游者购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还是执法不够严格,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效果。

  此外,针对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游客赔偿金,赵小鲁认为,这样的措施将起到警示作用,让旅行社知道,一旦违法将付出代价,从而避免在经营中铤而走险。

  新闻纵深

  我国进入大旅游时代

  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许多国家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居民出游意愿显著增强。根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游法早日颁布实施。”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告诉记者。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匹配,同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也对旅游综合立法提出了需求。

  他同时表示:“旅游法一旦正式颁布之后,原来国务院颁布的和旅游相关的条例还要修改,各省区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应修改。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加大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查处。”据新华社

  法律点击

  民诉法草案三审

  12000元以下案件只审1次

  昨日,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民诉法的第三次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决定草案进一步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民事审判驶向“快车道”。

  小额诉讼标的额不“一刀切”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草案一审稿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五千元以下”。二审稿提高门槛规定为“一万元以下”。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这样的方式过于简单。

  为此,草案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证据逾期面临不予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故意延迟提交证据,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同时还规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草案二审稿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认为仍有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而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恶意诉讼拟追究刑责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应该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规定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法院管辖“下放”将受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次审议的决定草案为“下放性”转移设置了限定条件。“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报上一级法院。这就能够有效防止原来反映的地方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精神卫生法草案 精神障碍鉴定为医学鉴定

  草案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企业限期未完成治理或追责

  草案规定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编辑: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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