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国资委昨天(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并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