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武汉银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不服判决上诉

[日期:2012-05-22] 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核心提示:5月14日,武汉建设银行爆炸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5月21日,律师代表王海剑向市中院提交了上诉书。上诉理由之一是王海剑精神状况异于常人,需进行鉴定。律师又认为王海剑归案后认罪服法,有从轻情节。

        一审被判死刑,7天之后,武汉“12·1”银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通过代理律师,向市中院提交上诉书表示不服,请求重审或者改判。

        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海剑为该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本案的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王海剑的代理律师胡延美曾向媒体表示,如果王家决定上诉,他将继续代理这个案子,并向法庭提出王海剑的精神障碍问题,希望他能获得从轻处理。

        昨天,胡延美代表王海剑,向市中院提交了上诉书。胡延美在上诉书中提出三点上诉理由:王海剑精神状况异于常人,需进行鉴定;无证据推翻王海剑是过失引爆炸弹;王海剑和王伟对爆炸案的发生作用不明。

        胡延美希望法庭能结合王海剑的心智、归案后认罪服法等表现等,认定王海剑有从轻情节。同时,胡延美坚持认为,王海剑没有杀人的动机,也没有抢走银行的钱财,这样的判决偏重。

        一审判决中,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昌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8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编辑:陈洁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销售技巧 主持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