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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殡葬管理处惊现“发票门”:公款成了招待费用(图)

[日期:2011-12-06] 来源:红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最近,我们通过知情人士从衡阳市殡葬管理处财务部门复印出部分原始发票凭证11份(共计有30余份)。在这些原始凭证上,我们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如此的批示:“招待省高院民三庭法官来衡阳调查取证餐费”、“到省高院协调与明田公司诉讼问题,招待上级领导”、“局领导去高院,招待费用”、“招待省高院领导”、“省高院到衡阳协调我单位与明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等等(证据复印件附后)。这些原始发票凭证足以证明,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案,铁证如山!

  2005年6月,衡阳市政府将新殡仪馆建设项目对外招商,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系台、港合资企业)应邀多次前往衡阳实地考察,并于当年10月31日,与衡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签订《衡阳市新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随后,明田公司于规定的期限内先后按时投资3600多万元。

  然而,由于衡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不按照投资承包经营合同第一章第2条、第三章第8条的约定,未办理好有关批文和证照,尤其是不按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民政厅、民政部报批,使明田公司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无法正当经营以及后续开发资金不能正常投入。同时,衡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不但违反合同第三章第10条的约定——违法批准放纵私人企业火化业务,也违反第11条的约定——不启动殡葬改革,放任棺葬橫行。

  为此,明田公司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报告,请求衡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但迟迟都不予解决。明田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迫于2007年11月31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返还投资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此案一审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庭长曹道成、审判长曾志红、主审法官邓国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法庭上明知违约和理亏,为了逃避违约赔偿责任,使用各种手段干扰正常审案程序,一方面补贴、派车多次鼓动老员工到省政府、省信访局、省高院闹事;另一方面四处活动,先后30余次与省高级法院审案法官曹道成等人吃吃喝喝、送礼送钱、住五星级酒店,致使这一案件严重超期限审理长达4年之久,并最终做出极其不公正的判决。

  中央政法委2009年发布“四条禁令”,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公布“五个严禁”,明确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然而,省高院民三庭审案法官却顶风犯禁,明目张胆地先后几十次与案件当事人吃喝,并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钱物。30余张“腐败票据”必然导致对此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不公正判决,让投资者受损失,让守法者受伤害,让神圣的法律遭亵渎!

  在此,我们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省高院曹道成等法官的违禁违纪违法事实,将危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坚决清理出法官队伍。


编辑: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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