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渝最严厉水污染防治法将启 治污不力一把手下课

[日期:2011-08-1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刘湛 [字体: ]
   中广网重庆8月17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最严厉水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近日经人大审议通过,将从今年10月1日实施。

  新条例第15条规定,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政府可以要求排污企业限产或者停产。这是首次在法律中作出类似规定。

  新条例将全市饮用水源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3类。其中,在准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修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项目,堆放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二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诉项目之外,不能经营餐饮船舶,不能采砂,也不能放鸭子搞畜禽养殖,不能使用土壤净化污水。对于一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诉所有行为之外,市民不能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污染活动。新条例要求,一级保护区远离人类活动,成为一片净土。假如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新条例规定:人民政府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谁是主要负责人?对于区县来说,就是区长县长。对于街道或者镇政府来说,就是主任和镇长。

编辑:寇娇洁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销售技巧 主持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