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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无证警察”扣人扣车竟然合法

[日期:2011-08-08] 来源:人民网  作者:秦新 [字体: ]

当事人拨打110报案竟被灞桥公安拘留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然而,陕西西安两名自称是公安洪庆分局的“无证警察”,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一辆前往车管所挂车牌的新车和所乘人员,以证件不齐为由强行扣车、扣人、扣司机驾照,且不出具任何手续和证件。当事人怀疑遇到“假警察”向110报案,竟被灞桥公安以妨碍公务的理由拘留10天,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给新车挂牌遭遇“无证警察”执法

       2011年7月29日,高陵人鬲某驾着新买的轿车,载着妻子何某和孩子,以及朋友支某一家三口前往西安车管所办理新车牌照。当日13时左右,当车从高陵出发行至西安新筑收费站时,突然被两位身穿警服的男子拦住,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又是查身份证又是查小轿车手续。据当事人之一的姚某讲,盘查期间,虽然对方没有出示证件,但他们都很配合。
       然而,当两人检查发现支某和何某两人忘带身份证后,不由分说便要扣车扣人,不管当事人怎么解释也无济于事。期间,其中一位姓常的“执法者”,从驾车的鬲某手中要走其驾照扣留,并同时提出要扣留车辆。因为是新车尚未挂牌照,生怕被莫名扣走不好找,鬲某便要求对方出具扣车手续,目的就是想知道车被扣后的下落,以便日后好找车。但是对方始终不出具扣车手续,而且也不出具执法证件。鬲某等人感觉有点不对劲,遂要求两人出示执法证件,但两人谁也拿不出来。“我们想看他们的警号,两人也用双手紧紧捂住死活不让看。而且,姓常的“警察”还咆哮说‘我没有证件,我穿着这身衣服(警服)想咋就咋……’”事后,现场见证了这一幕的姚某气愤地说。
       既然是警察公开设卡盘查,警察身份、执法程序应该是透明的,但这两人当时的所作所为,不由得让鬲某等人联想到了光天化日之下冒充警察骗钱的“假警察”。情急之下,鬲某赶紧上前问姓常的“警察”要自己的驾驶证,可对方坚持不给,而且态度还很强硬。目睹此景,姚某赶紧用手机拨打110向公安求助。半个小时后,公安灞桥分局灞桥派出所的马副所长带人赶到事发现场处警。
       可令鬲某等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们打110呼叫来的警察,竟然在事发现场没给报案人任何解释的机会,不由分说便以没带身份证为由,将鬲某、何某等人连车带人“请到”灞桥派出所接受审查,直到次日上午才将他们放出。

当事人报案竟被灞桥公安拘留10天

       据当事人的家属和姚某等人讲,常某等人在没有执法资格的情况下执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我们被放出来后,我们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没再追究这两人的法律责任,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切就让它过去吧。
       然而,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此事平息两日后的8月1日,灞桥派出所的马副所长通过他的一个熟人通知支某和鬲某到派出所完善个材料,可到派出所后却瞬间变成了妨碍公务的10日拘留,而且是在没有向家属出具任何拘留手续的情况下,让包括家属在内的所有人一头雾水。当家属到派出所询问拘留理由时,对方给出解释竟是:上面的意思我们也没有办法。事后,记者采访了解到,随后当事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到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治安大队,对支某和鬲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对此,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治安大队的阎副中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分局治安大队是接到灞桥派出所“袭警”的情况反映对当事人实施拘留的。因为听派出所的人说,支某和鬲某、何某等人,在事发现场和常某等人有肢体接触,而且灞桥派出所的警察处警时对方也不配合,有一位女士还抓伤了一名警察的胳膊,针对此,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其实施拘留,但始终不提“无证警察”现场执法环节。当记者问及常某等人7月29日执法时是否出示警官证时,阎副中队长明确告诉记者,常某等人属于新成立的公安洪庆分局的在编警察,因为这些人刚从企业公安处编进来,现在还没有配发警官证等。当问到“警察无证能否执法”这一问题时,阎副中队长坦言:“可以执法”。理由是分局法制科已经问过西安市公安局了,市局答复说是可以的。然而,市局相关部门在随后就此事答复记者时却说,他们从来没有这样说过。

西安“无证警察”公然叫板《警察法》

       对此说法,当事人的家属气愤地说:没有执法资格的“警察”公然上路执法侵犯百姓合法权益,受害人拨打110找来的“保护神”,不仅没有为百姓伸张正义,反而将受害人变成了“阶下囚”,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何在?随后,记者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发现,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而且还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做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做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可令人不解的是,支某和鬲某等人的10日拘留,却是在盘查释放两日后才做出的。
   


编辑:杨卫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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