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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警方回应“绳牵持刀追贼男”:防其自杀

[日期:2011-08-04]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东莞警方通报称:绳牵是使用警绳约束犯罪嫌疑人,雷帮辉涉嫌防卫过当

羊城晚报记者 谢颖 秦小辉 符吉茂

上月29日,持刀追砍小偷的雷帮辉被东莞清溪警方铁铐铐手、结绳牵拉去指认现场,事后被拘留(详见本报7月31日A1版报道)。昨天,雷帮辉在取保候审回家后首次接受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吐露事发当时的诸多细节后称:“我很冤,一般人谁都会这么做。”据东莞警方昨天19时许通报称:绳牵雷帮辉指认现场是使用警绳约束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目前,两名盗贼被抓获并刑事拘留,雷帮辉因涉嫌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依规使用警绳约束

据东莞警方通报称,7月29日,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河背岭小区一出租屋发生一盗窃案。租客雷某发现小偷后持刀抓贼,将两名盗贼砍伤。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和陈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雷某是盗窃案被害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因涉嫌防卫过当将嫌疑人砍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该案调查,对公安机关执法无异议。7月30日,三中派出所依法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黄某、陈某及防卫过当的雷某三人带到案发地点分别进行辨认。因案发现场位于出租楼4楼,为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办案民警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警绳约束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

律师:已抓捕用绳不合规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具姓名的资深刑辩律师称:“《条例》绝对没有这种说法。”该律师说,《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司法解释应是警方在临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为了制服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用绳索是可以的。而雷被绳牵指认现场时,“他已经被抓捕并已刑拘,这时警方使用警绳捆着指认现场则完成是不合规的。”

雷父:儿子为什么要自杀

雷帮辉的父亲雷安贵3日在接到记者的电话时有些激动。对于警方绳牵一事,雷安贵说:“警方这样做(绳牵)有点过火。”雷安贵在电话中透露:“此前在三中派出所就有相关负责人向我解释称,绳牵是为了雷帮辉的人身安全,担心雷在指认现场时想不开有跳楼跳河等行为,这只是以防万一。我当时就反问道:‘我儿子没罪,怎么会自杀或者逃跑?’当时该负责人一时语塞,只得无奈地表示‘你有你的想法,我们也没办法’。”

雷帮辉:

如果不拿菜刀,躺在医院的可能是我

记者:你能不能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雷帮辉:我当时打开楼梯的门看到小偷,他们手上都有东西,其中有一个想对我动手。我女朋友也在场,我怕他们闯到房间来,就跑到厨房拿了菜刀防卫。

我拿菜刀回来后,问他们是干嘛的,之后其中一个对我动拳头打我,我没反抗。随后他们又动手,我原本是想砍他的手臂,但是那个小偷不知道是不是害怕蹲下,所以刀就落在了他的头上,但是当时我没用力砍。这也是一个意外。小偷被砍后,还没放手,接着两只手拽着我,我又往他的腰部砍了一刀。在我砍其中一名小偷的时候,另一名小偷冲着我跑来,我怕他拿东西刺我,所以我又挥刀砍了冲我跑来的小偷。

记者:警方用绳牵着你去指认现场,你当时心里面是怎么想的?

雷帮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无缘无故把我铐起来,我觉得没必要绳牵我去指认现场。

记者:你觉得你自己有没有罪呢?

雷帮辉:当时能防身的只有菜刀,如果我不拿菜刀,那现在躺在医院的可能是我。

记者:如果判你罪的话你会怎么想?

雷帮辉:很冤,不公平。


编辑: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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