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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改房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随意加盖算违建

[日期:2011-08-04]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孙佳 汪全淼 [字体: ]

西安城改房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随意加盖算违建

西安高新区一处拆迁安置小区。 记者 张宇明 摄

记者昨日从市城改办获悉,下半年我市将陆续开展全市城(棚)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大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并要求参建各方在城(棚)改房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相关部门同时强化监管,让广大回迁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

安全第一

让12万群众顺利回迁

今年上半年,我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较大增长。下半年建设任务繁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形势严峻。

昨日在全市城(棚)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会上,市城改办主任贺登峰表示,截至目前,我市在建项目城中村和棚户区项目133个,在建工程3000多万平方米。安全和质量工作是城改和棚改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顺利实施的生命线。下半年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加大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力度,确保城中村23个村、4.5万人,棚户区18个项目、7.5万人的顺利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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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

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目前,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构已成立,8月5日前,各区、开发区也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据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根据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各区城(棚)改办应要求建设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区城(棚)改办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标牌。

强化监督

监督重点锁定“治劣”

我市将强化监督检查,对取得方案批复的改造项目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范围,并在工程开工时全面介入监督。各区、开发区城(棚)改办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每月至少对辖区所有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专项检查。

此次质量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将放在“治劣”上,对监管工程进行排队筛选,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安全动向。对现场管理不善,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要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开展检查

治理不到位一律停工

昨起,全市开展为期50天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大检查,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区、开发区城(棚)改办普查;市办组织重点抽查、检查的方式分五个阶段进行。

8月11日起各区、开发区城(棚)改办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到位,报市办政策法规处(监察大队)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9月1日起到9月15日,市城(棚)改办将组成3个检查组,对城六区城改、棚改建设项目交叉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将依法予以处罚。凡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停工整改。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办将评选出10个示范工地,20个标准工地,并予以挂牌。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列入挂牌督办项目,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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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惩戒

被通报批评 一年不得参与建设

加大惩戒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将及时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年内将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

相关措施

扬尘控制不力 立即停工整改

昨日记者获悉,市城(棚)改办将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整改不达标,项目不得复工。今后凡环保部门下发的扬尘污染问题建议单被点名两次以上的城改和棚改建设项目,在年终考评时,项目所在区不能参加一等奖评选。

近期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下降趋势,部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建设现场扬尘污染现象出现反弹,防尘措施未落实,道路未硬化,黄土未覆盖,扬尘污染严重。市城(棚)改办要求,各建设工地须规范改造行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遏制我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建设现场扬尘污染,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市及世园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据悉,各区、开发区城(棚)改办将开展一次综合整治。对已获得批复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建设工地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各施工单位采取得力有效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检查中发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或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不到位,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强制整改,整改不达标,不得复工。对扬尘污染严重的项目,列入市挂牌督办。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扬尘污染事件的,市城(棚)改办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今后,凡环保部门下发的扬尘污染问题建议单被点名两次以上的建设项目,年终考评时,项目所在区不能参加一等奖评选。

加强监管

安置楼随意加盖改建 按违建查处

今后,旧村拆除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的,视为违法建设行为。安置楼随意加建、改建,也将按违法建设查处。记者昨日从市城(棚)改办获悉,我市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改造依法、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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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备案后方可动工

记者获悉,改造项目完成整村(项目)拆除,具备下列条件后,安置房方可动工建设:取得市办城中村处(棚户区处)确认的安置面积;取得市办规划管理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预审;取得市办建设房产处确认的施工图;中标合同经市办招投标中心确认;市办质监站介入质量监督备案;符合消防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先办手续后开工建设,城六区及长安区范围内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办同意,报经市办政策处(监察大队)批准并组织放线定位后,方可开工。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安置楼不得随意加建改建

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必须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凡违反法律法规,形成违法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今年3月27日以前批复的安置项目,符合规划、消防、质量等要求的,按照市政府规定,补办手续时不予处罚;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责令整改,并适当进行处罚。对今年3月28日以后批复的改造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安置项目,按违法建设处理。对打着安置楼建设的旗号,随意改变容积率、擅自改变楼位、加建、改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规范整村拆除工作。今后,拆除整村,必须经市城(棚)改办批准,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安置楼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预审、施工图确认和拆迁手续后,方可实施旧村拆除工作。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的,视为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方案,造成违法建设且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的,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发生多处项目违法建设,连续发生重(较)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或重大扬尘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清除出城改、棚改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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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监管资金制将推行

为有效实施改造建设项目管理,我市将实行规范管理监管资金制度。规范化管理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管理(包括批后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控制、事故应急等)整改工作。项目建设完工时,余额(未发生任何问题的,全额)予以退还。

监管资金根据建设规模设三级标准:10万平方米以下30万元;20万平方米以下60万元;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元。凡新批项目在发放《改造方案批复》前交付规范化管理监管资金;对已开工建设项目,补办建审手续时交付。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

由记者程慧 实习生刘天鹏采写

延伸阅读

规划 建设 申请 分配

每个环节都须公示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规划 建设 申请 分配

每个环节都须公示

本报讯 ( 记者孙佳 实习生汪全淼)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保障对象、申请方式、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作以规定,强调保障房屋质量、各项环节公开。办法于7月23日起正式实施。

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问题要承担责任。

从建设到分配

各环节都要公示

办法特别注重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开透明,从规划、建设到申请、分配,每个环节都规定了对应的公示渠道和公示时间,力求做到公平、公开。

保障性住房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须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群众申请保障性住房,须经过社区、街办及市、县住建部门的审核,且核准后均要进行公示。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市、县住建部门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虚报收入将被取消资格

各级住建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能够提供给真正需要的群众,办法规定,出现虚报隐瞒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

焦点问答

■何谓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办法所指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多大面积?

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

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谁能申请?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如何分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怎么申请?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家庭要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若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价格高低?

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住建部门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怎么分配?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在危房的保障对象可享受优先分配。

记者孙佳 实习生汪全淼


编辑:宋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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