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美白牙膏门”:消费者为什么等不来权威检测结果?

[日期:2013-05-09]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周来 [字体: ]
 亚硫酸盐、过氧化氢成分是否允许存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目前我国牙膏用原料执行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其中相关成分具体规定如下:

    GB 22115-2008中表4 牙膏组分中限用组分第18栏中规定:当牙膏含有过氧化氢时,应在牙膏标签上注明——牙膏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3.0%(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当牙膏中过氧化氢浓度>3.0%(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产品质量责任者应提供产品安全的相关数据;牙膏中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钠盐类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以游离SO2计)。

    另外,在GB 22115-2008中表5 牙膏中许用防腐剂第28栏“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钠盐类”规定:牙膏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以游离SO2计)。

    但记者注意到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5月3日《关于牙膏中美白成分安全性的说明》提到:“亚硫酸盐实际上是强制性国标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中明确的禁用物质。”

    对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解释称: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中对亚硫酸盐的表述并无冲突。根据该标准的规定,亚硫酸盐不能作为组分(即行业中通常说的活性成分)添加,但是可以作为防腐剂添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采访回复中表示,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对亚硫酸盐、过氧化氢的使用限量和限制都有明确详细的要求,这两种成分按标准规定是允许存在的,普通消费者在合理正常使用合格牙膏的情况下理应不会对人体牙齿造成危害。

上一页123下一页  GO

编辑:刘娟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销售技巧 主持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