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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为吸引购车者推试驾 试驾者撞伤女子称没钱赔

[日期:2012-11-07]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周金柱 [字体: ]

      记者调查

      4S店会与试驾者签免责协议

      昨日,记者以顾客身份对城北几家4S店进行走访,结果发现,汽车经销商都为顾客提供试驾体验,但对试驾者的“审查”却仅凭一张驾驶证,而且会和试驾者签订一个免责试驾协议,强调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由试驾者承担全部责任,与经销店无关。“只要有驾照,再签订一份试驾协议,就可以上路了。”昨日,城北凤城二路一4S店销售经理王磊说,目前我国的试驾还没有行业内部规范。

      “尽管试驾前我们会审核试驾者驾龄,但要真正了解试驾者的驾驶水平就比较困难了。”王磊说,经常有试驾者拿到驾照已经三四年了却一直没摸车,连油门和刹车都分不清,因此发生磕碰是常有的事情。

      另一家4S店销售主管张先生说,他们的试驾路线就在单位附近的城市道路,但路况比较复杂。“真正的试驾必须在特定的场地并有专人负责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消费者才能从复杂的路况中去感受汽车提速、刹车及在弯道、坡道等方面显现出来的多种性能。”张先生说,试乘试驾放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无形中增添了安全隐患,他们店就曾发生过试驾者撞上其他车辆的事情。

      “现状是只要有驾照就可以试驾,只要有车牌的车都可以成为试驾车,任何道路也都可以成为试驾线路。”张先生坦言,仅靠经销商自我约束,没有监管,试驾行业已经成了一个“灰色地带”。

     疑问解答

     疑问1:签订的“免责书”是否有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东认为,4S店这种试驾协议是经销商提供的一种格式条款。而根据《合同法》相应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如果汽车销售商在其拟定的格式性试驾协议上刻意回避自身责任,加重作为潜在消费者的试驾者的责任,那么“试驾者负全责”的条款就无效。责任认定应根据试驾者和销售商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划分。

      疑问2:试驾撞伤行人,究竟谁担责?

      赵晓东认为,如果试驾者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的,而车辆又没有投保,那么其中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4S店承担;如果车辆投了保的话,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下的损失由试驾者和4S店根据双方过错分担。

      特别提醒

      不熟练者不宜试驾

      赵律师提醒说,消费者参加试驾活动时应意识到试驾是有风险的,因此在试驾前,一是尽可能试驾上了保险的车辆;二是试驾前与经销商签一份试驾协议,协议内容要具体,权责明确,尤其要拒绝一些“试车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应由试驾人承担一切责任”等只强调试驾人员义务且内容抽象空洞的协议;三是按照经销商规定的线路驾驶,一切行动听指挥,小心谨慎,尽量避免事故。

      “不熟练者不宜试驾。”4S店销售经理王磊说,无论是新手还是拿了驾照却很少碰车的所谓“老手”,都不适合试驾,因为驾驶技术不熟练,在驾驶的时候就容易紧张、出问题。驾驶技术不熟练建议选择试乘。记者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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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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