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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能用降温物品替代 符合条件10元/人/天

[日期:2011-07-28]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每到夏季,一些单位按照惯例便会给员工发放藿香正气水、毛巾、水杯、风油精、白糖等降温品,以替代降温费或高温补贴。殊不知,实物不能与防暑降温费等同,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降温费、高温津贴应为10元/人/天。

    持续高温天气,走在大街上股股热浪让人明显感觉到炙烤酷热,高温下从事建筑、协警、货物配送、环卫等工作的劳动者更是辛苦。昨日下午3时左右,在西二环一处工地专门看管升降设备的王元均汗流满面地说,他和叔叔一直在工地上干活,但从来没发过降温费或高温津贴,也从来没听说过,更不敢直接向负责人提起,怕失去饭碗。

    记者了解到,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两码事,符合条件者可同时领取这两个费用。按照规定,我省防暑降温费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执行范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执行标准为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据人社部门相关人员介绍,除了一些比较明显的如建筑工人、保洁员等属于室外作业人员外,目前因为行业众多,无法明确确定哪些工种属于室外作业。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室外作业,及时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同时,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能用发放降温品来替代,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来发放。企业应当在高温期间,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来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编辑:寇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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