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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红烛:潜规则变“显规则” 罪人成英雄

[日期:2010-12-03] 来源:荆楚网  作者: [字体: ]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12月2日 《南方都市报》)  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未变,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仍被安阳市中院驳回。(12月2日 《南方都市报》)

  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但是,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戴罪任职”可谓是名副其实。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李彦的“戴罪任职”无疑让法律的公正性蒙上了一层阴影。

  然而,对于李彦所犯的行贿罪西安公路研究院的领导却并不认同。领导称李彦行贿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非李彦之过,甚至有人将李彦称之为“单位的英雄”。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行贿问题这让人听起来似乎有点天方夜谭,而将一个犯罪之人称之为英雄更让人备感惊奇。但是,当我们真正坐下来品味这个奇闻的时候,我们发觉这背后掩盖着的是我们熟知的“规则”。

  李彦行贿是为了给单位找工程项目。现在的工程项目承包可谓是乱象丛生。由于监管的不到位以及权力的过于集中,很多的政府工程承包项目变成了领导生财的最佳路径。想获得项目的承包权就要给主抓项目的领导意思意思,甚至有些项目领导还会根据礼金的多少来最终决定承包者,这种事情人们早已是心知肚明。甚至在承包者和被承包者之间已经达成默契,一旦东窗事发绝不供出对方,而那些规则的破坏者则再也无法踏入这一行业。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一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可谓是工程承包的乱象展示的淋漓尽致。

  李彦被单位的领导称为“单位的英雄”是因为其为单位找到了项目。而李彦因行贿被判刑单位中有很多同情者,甚至领导称这是集体研究的决定,这表明的是人们对于工程承包中行贿现象的认同和习以为常。

  在行业潜规则面前李彦行贿被判刑,单位同事和领导为其叫屈我们可以理解,因为不行贿就没有项目,单位就活不下去。李彦“戴罪任职”引来了人们的谴责,我们也明白,毕竟法律讲究“人人平等”。然而,令笔者不安的是,透过李彦“戴罪任职”事件,笔者看到了在强大的潜规则面前法律的无力与无助。


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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