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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住宅出现质量问题须72小时内予以维修

[日期:2010-11-25]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字体: ]

  日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按照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2%一次性交存保修金,用于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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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在住宅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常常相互推诿扯皮,保修责任无法落实,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业主维权往往要付出很大成本。今年6月1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保障新建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了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力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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