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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发达国家如何让灰色收入无所遁形

[日期:2010-09-07] 来源:半月谈  作者: 田白飏 [字体: ]

在许多发达国家,根本没有“灰色收入”这一概念。那么外国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又如何应对呢?国外是否存在灰色收入的情况?

“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国民经济管理调节的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约束。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也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表面看来,法律在其间失去了作用。

其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各种市场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市场交易行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谓“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很小。

国外一般不提灰色收入这一说法,这是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因为国外什么都要纳税,而高税收就能保证高福利。老百姓也非常理解高税收——高福利就是从高税收中来的。所以外国人纳税意识很强,因为税和他们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在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在税务部门有登记,如果瞒报被查出都是要判刑的。

因此通过制定超前、统一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并以此来强化对“灰色收入”的约束,是治理“灰色收入”的制度保证。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到位,所以灰色收入相对较严重。

美国:规范管理防范“灰色收入”

一位美国朋谈到灰色收入时说,美国人在获得工资外的任何一笔收入时,都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纳税申报单,分别由报酬提供方和本人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一旦发现个人隐瞒了收入,后果很严重。所以,灰色收入很难在美国等收入管理规范的国家存在。这样看来,解决灰色收入的关键,在规范。规范的关键,在照章纳税。纳了税的合法收入,应该不再是灰色的。

半月谈:发达国家如何让灰色收入无所遁形

美国人,不能扛太多钱

我国医药行业灰色收入比较严重,但在美国等管理体系规范的国家就很少见到。美国的医生没有所谓灰色收入,也不懂得其中的含义。医生职业监督很严格,搞不好没有了执照,就丢了饭碗。

美国少数医生和医院是聘用关系,总体不超过25%。大多数教学医院规定,凡是被聘用的医生,每年不得有超过10%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外做顾问活动。有些教学医院还规定,医生其他收入不得超过工资的25%。如果是私人开业,一个医生通常在几家医院有“收病人住院的特权”(admitting privilege)。这种特权不属于雇用关系,因为医院不会给这些医生发放任何工资、福利。通常情况下,医院会想法使医生向自己的医院收住病人。如果医院与医生的关系不好,医生会将病人收住到其它的医院。

美国的公务员也是比较热门的岗位,因为其工作稳定,福利好,不论是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都旱涝保收,被裁员的可能性远远小于私营企业。但是美国的公务员远远还称不上金饭碗,热门的程度也远远不及国内数百人、甚至数千人报考一职位那么壮观。这是因为公务员得按资排辈,没有绩效奖金,没有股票分红,工资还有上限,更别提什么灰色收入。因此专家称美国公务员为次优选择。

在美国,议员的副业收入是绝对禁止的,因为人们认为“这会导致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和腐蚀公众对议员的信任”。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行为准则规定:某人离开企业担任议员后,只允许从企业领取一次性的补偿金。比如,一位律师出身的议员不允许在任期内成为任何律师事务所挂名伙伴。美国议员必须公开所有收入,有的议员还自愿将全部税收报表公开。由于议员工作为全职性,国家每月为每个议员平均支付13350美元补偿。

美国其他的一些作法,也有可借鉴之处。美国的法律是限制携带巨额现金的。凡持有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而没有申报的,就是犯法行为。私人或企业之间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都通过开支票或信用卡,也就是说,这些在银行里都是可以核查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此外,美国有一个所得税申报制度。任何人收到的数额较大的礼金,应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必须申报,并照章缴纳所得税,否则以逃税论处。官员们收到的贵重礼品,也是要申报的。美国的这些法规,是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止变相的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德国朝野大讨论:议员可拿“灰色收入”吗?

德国几乎各党派都有显赫的人物由于在经济问题上缺乏自律而栽了跟头。2005年,德国朝野掀起了有关德国议员是否可接受“灰色收入”的大讨论。

半月谈:发达国家如何让灰色收入无所遁形

白拿大众薪水的议员被数次曝光。

2004年基民盟秘书长劳伦茨•迈尔被迫递辞呈,2005年又曝出大众汽车无偿支薪给议员。议员和政治家违规“创收”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德国联邦议会为维护自己形象,对此问题做了种种解释。公众舆论对一些议员的“灰色收入”问题极为不满。对于“黑薪”事件,社会各界和多数党派纷纷要求清理门户,惩处“黑薪”政治家。如果这些事发生在现在的德国,那么,他们的行为既过不了法律关,也过不了道德观。

早在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做出原则性判决:议员收取不劳而获的报酬是非法的。2005年,德国议会已经通过了议员法,要求议员公开额外收入。但由于不少议员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使得该法律一直没有实施。2007年宪法法院的裁决才使得该法真正生效。

联邦议会在网络上公布了全部议员的额外收入,网站访问量随之大增。据称,德国联邦议会网站平时的访问量是每天30-50万次点击,而在议员额外收入公开之后,联邦议会网站热闹非凡,访问量达到了500万点击以上,其中300万次点击直奔介绍议员的网页而去。

不过,反对这一法律的议员们并没有就此罢休,他们打算继续寻找机会推翻目前的做法。他们反对的理由是,对议员收入过度透明,可能影响到自由职业者涉足政治的意愿。也有反对的议员认为,议员在当选之前从事的职业带来的收入和当选之后的收入应该区别对待。

另外,《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 不因其违反法律之命令或禁止, 或违反善良风俗, 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可见,德国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 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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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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