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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 清消除法制漏洞

[日期:2008-04-1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 [字体: ]

  有关专家提出,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将成为提升各省市政府采购法制化工作水平的有力拐点,并能使监察的外在压力转化成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在动力——

  陈昂

  实施《政府采购法》5年来,在不断扩大规模、完善制度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财政部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在大检查即将拉开帷幕之际,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和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他们一致表示,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势在必行。

  看准症结促检查

  “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现今,政府采购已在节省财政资金、防止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制度、政府公共政策的运用,而且还具有如采购程序、预算估价、操作规范、采购效果评价等多方面的技术问题,又加上政府采购在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因此缺乏相关经验。”徐焕东认为,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所以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法律执行不到位、采购程序不合法、擅自改变采购方式、采购结果不公平、不公正、采购监督管理不力等现象。

  刘俊海也表示,即便是《政府采购法》中一些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操作实践过程中也有经常得不到贯彻和执行的地方,跟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诚信、公正的原则有所违背。他认为,除了抓静态的规章制度建设,更要抓动态的规则贯彻执行工作,加大对政府采购市场监督检查的力度就是保护政府采购市场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采购各方齐协力

  “不管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都应当心悦诚服地配合财政部开展此项大检查活动。”刘俊海表示,政府采购整体上是从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走向规范、透明、公正,但毕竟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和操作细节方面的法律瑕疵。通过这次大检查,各方可以互相发现其在《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中亟待解决的法律政策和操作层面的相关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改进政府采购质量、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为今后制定相关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而且大检查可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的意识。”徐焕东说道,由于传统的政府采购没有规范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人们都按自己的习惯和传统方式进行采购。自《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一些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由于不习惯新的工作方式,致使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法纪松驰。通过此次大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监督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都可以是被检查者,也可以是协助检查的主体,这样可以对各种违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十分有利于政府采购法律意识的强化和执法的规范。

  融入社会多合作

  几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支持,但也有许多不理解和怀疑的声音,比如分散腐败与集中腐败问题。徐焕东希望通过政府采购大检查,尽可能把真实的情况反馈给社会,同时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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