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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将在四个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日期:2010-08-28]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字体: ]

    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这意味着经过外管局的审核,境内企业可以将资金存放境外。

    此次试点的四个省市中,外管局将通过审核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而为了控制风险,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同时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外管局称,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

    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究员赵庆明则认为,由于境内机构国际贸易资金存于境内则需要结汇,这将推高外汇储备规模,此次允许鼓励境内机构资金存放境外可以抑制外汇储备的增长,进而调节国际收支平衡。

    但赵庆明也指出,目前环境下境内机构将资金存放境外的积极性并不高,原因在于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机构更愿意持有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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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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