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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长管同学引冲突 学校是否担责成焦点

[日期:2010-01-19]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作者:王晋晋 [字体: ]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19日讯 中原网-郑州日报报道:  (记者 王晋晋)郑州某学院班长徐某因管理与同学发生争斗,持刀刺伤同学的三个朋友。目前,徐某因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判两年徒刑。而此事件中校方是否应当赔偿?近日,该赔偿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

    2007年9月27日晚,某电力学院学生徐某在值班期间,发现该校学生仓某在教室抽烟,为此事二人打了一架。第二天,仓某的三个朋友到学院接仓某回家,在该学院遇到徐某,争执中双方打起来。挨打的徐某拎刀将仓某的三个朋友捅伤。仓某的三个朋友将徐某及其某电力学院起诉至中牟县法院,要求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以及徐某和电力学院的民事责任。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入狱服刑。

    中牟县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被告徐某应承担该纠纷70%的责任;被告该学院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承担纠纷20%的责任;三原告在与被告徐某的厮打过程中亦有过错,故应承担该纠纷10%的责任;被告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徐某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的70%,该学院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的20%。三原告及其该学院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

    1月15日,此案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上,三位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徐某因履行班长职责才与其打架,徐某与某电力学院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徐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学校应该承担至少50%的赔偿责任。该学院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理由承担20%的责任。由于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太大,该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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