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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蒙冤企业倒闭 家属索赔2.3亿法院判赔14.9万

[日期:2017-02-04]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字体: ]

福建蒙冤商人江先路 家属提供 图

福建蒙冤商人江先路 家属提供 图福建蒙冤商人江先路病逝后,家属提出2.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此事有了初步结果。

2017年2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先路家属处获悉,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支持他们提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决定赔偿合计14.9万余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江先路妻子赵璟娅表示,家属对于这一决定不服,将于近期继续向厦门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时,也会要求有关部门追究该案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江先路曾投资近3亿元,创立厦门东妮娅国际商务会所。2012年4月,他卷入一场租赁纠纷引发的冲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刑拘。江先路被抓5天后,东妮娅会所倒闭。

2013年7月,江先路获取保候审,之后被确诊为肺癌晚期。2015年11月,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先路无罪,半年后,江先路病逝。

2016年10月20日,江先路家属向思明区法院提出共计2.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江先路投资企业倒闭造成的损失,终未获支持。

思明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江先路被羁押456天,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671.08元。

思明区法院查明,2014年7月底,江先路被初步诊断患有癌症,2016年4月30日因病去世。

关于侵犯生命健康权、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思明区法院认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江先路因涉案羁押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或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证明涉案羁押行为造成其死亡,故无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持上述赔偿请求。

江先路家属还要求法院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思明区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羁押行为对江先路身心、社会评价以及家人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应当在精神损害方面予以适当赔偿。一方面厦门市中院已经公开宣判江先路无罪,消除相关影响,恢复其名誉,另一方面法院也已向家属表示赔礼道歉,对家属要求不予支持。

江先路家属还认为,江先路巨额投资的相关企业,因其被羁押导致停业,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作为江先路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思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羁押行为系针对江先路人身权,并未侵犯江先路财产权。家属所主张的相关企业损失,并非案涉羁押行为造成,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范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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