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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福利还是合理调整?

[日期:2013-07-2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凌军辉、姜刚 [字体: ]
        时值盛夏,多地政府部门施行弹性工时制,有的单位将工作时间减至6个小时。这种每日工作低于8小时的做法,是合理调整还是隐形福利?工作时间“缩短”,公共服务质量能否保证?记者深入多地进行了追踪。

  公务员工时“缩短”,市民感觉不便

  7月中旬,湖北、江苏等地机关开始执行“新”的工作时间表。记者17日在南京华侨路上的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门口看到一份《关于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写着:接上级通知,自7月15日起,作息时间调整为上午9点至12点,14点半至17点半。

  13点半,虽然还有1个小时才办公,但这个中心门口已聚集了上百位市民。14点,中心打开大门,市民蜂拥而入,纷纷抢占各个窗口,有的窗口排队超过20米。

  记者看到,有些窗口陆续有工作人员到位,但一直等到快14点半才正式办公。正在排队的孙先生说,“有些工作人员早就到位了,为什么不能提前开工?”

  在北京,也有单位实行弹性工时制。记者17日从北京市科委、住建委等部门了解到,大都执行“朝九晚六”时间表,午休时间约2小时,每天实际工作时间7小时左右。

  13点40分,记者来到北京一街道派出所,看到户籍室门前10多位市民正坐在台阶上等候,身后玻璃墙上贴着户籍室办公时间:上午9点至12点,14点至17点半。

  公务员工作时间能减少吗

  我国对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有相关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劳动者高温津贴等作出规定。

  公务员的工作属于上述缩短工作时间的范畴吗?公务员的工作时间能减少吗?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公务人员的办公时长是国家法规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也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专家认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公务员,可以适当缩短工时,但通常情况下不宜随意缩减工时。

  江苏省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张超表示,公务员的工作时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随意改变,延迟上班的同时,也应当延迟下班。随意缩短公务人员上班时间,可能会影响办事效率,给百姓带来不便。

  18日,记者在北京、南京等地随机采访了数十位市民。对于公务人员工作时间缩短,多数市民表示不满。“时间缩短了,办事要提前,人多那不是更不方便了吗?”

  “由于职能定位不同,一些部门工作人员忙闲不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等认为,公务员在岗的工作时间,应满足所在部门服务公众的需要和职责的履行。

  记者就此采访相关政府部门。在听到有无公示、是否征求群众意见等问题后,相关部门有的顾左右而言他,有的干脆避而不答。

  决策应考虑群众诉求

  对于缩短工时,北京市民王小华等人说,走群众路线效果如何,老百姓的评价标准很简单,就看是否帮老百姓办实事,如果真心便民利民,老百姓自然满意了。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吴亦明表示,公务员办公时间的增减虽然“事”小,但关乎公众利益,这样的决策应该把群众诉求放在首位,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多听听大家的意见。”

  刘旭涛教授认为,即便地方有调整工作时间的权力,也应当通过正规程序,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而不能简单地下发一纸公文就施行。

  (综合新华社记者凌军辉、姜刚及本报记者报道)


编辑:付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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