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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医院草菅人命蓄意杀人

[日期:2013-06-15] 来源:西部观察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转自:中国预防犯罪法治新闻调查网 http://www.yffzxwdc.com.cn/bgt/6784.html
2013年6月5日本网讯
       2013年4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医院发生一起人为的违规停药28小时导致患者手术感染失控,诱发呼吸停止,四肢失去直觉,最终被医院说成死于脑干梗塞等恶性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
        据患者家属回忆患者死亡前一天患者家属曾向医院的医务科求助,希望医务科能请示领导对患者进行抢救,但是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在患者家属两个多小时的乞求过程中只做了情况了解、记录和解释工作,没有进行任何与挽救患者生命有关的请示行为。

上图为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楼所在地。
        死者家属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被停药导致死亡的事件后,患者死亡之后医院的医生暗示亡者家属私了,但是在首轮会谈中医院提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以一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来赔付亡者生命的方案,遭到患者家属极大的不满,后经咸阳市信访局和咸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同意将人道主义赔偿提高至5.5万元,此时患者家属依然对一条人命5万多的赔偿结果不满,但是迫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难度大,死者已在医院太平间停放多日,需要安葬,咸阳市卫生局迟迟不出面处理医疗事故,家属在司法局王局长的电话多次威胁下,不得不和医院签订了所为的赔偿协议,孩子面对母亲的死亡,患者家属觉得咸阳市卫生局渎职行为,作为医院的监管部门,对医院的医疗服务工作监管和事后处理事故的积极性存在较大的不满,患者家属希望通过家母的故意停药致人死亡事件。提请各大医院切实重视患者的生命健康,在利益面前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医院救死扶伤的天职。
2013年3月国家两会之后,明确要求各大医院对患者尤其是重病患者实行“先看病后付费”的医疗政策,不得因患者中途欠费对患者采取停药等中断治疗的措施,然而此事到了今日为止,没有看到医院的直接监管部门咸阳市卫生局的任何调查、处理、通报、善后等实际行动,据咸阳市的官方资料,咸阳市中心医院的院长同时是咸阳市卫生局的副局长。
       此事到了今日为止,没有看到医院的监管部门咸阳市卫生局的任何实际行动。
       咸阳市司法局局长亲自打电话威胁患者家属希望按压此事,并以秋菊打官司的案例暗示患者家属打几年的官司都未必有结果,等影视案件来威胁恐吓患者家属。
       家属及时录音留存证据并向多家国内外媒体求助、跟踪报道、社会反映强烈。
       迫于压力院方才积极联系患者家属,进行协商事故善后赔偿事宜。
       咸阳市中心医院停药致人死亡本身是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且国家还有要求说不能停药,这是社会事件,医院要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代?      
       下图为陕西省咸阳市中心医院主管副院长乔西民

        咸阳市中心医院停药致患者死亡事件后,国内外媒体求助、跟踪报道、社会反映强烈。
       当地警察,没有出动调查病人死因和惩戒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而是出动咸阳市公安局和陕西省公安厅的网警,医院曾经不惜动用国家党报人事关系打压阻碍此事件的报道,拼命地按压舆论,删除亡者家属在网上揭露医院停药致死的帖子,新闻报道和视频等资料!咸阳市中心医院违规停药致患者死亡!,有司法局长按压此事的录音,可以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的检查!        
      1、在咸阳市信访局要求召开的事故善后协调会上,咸阳市卫生局派了一个科员级的女干事听取了的会议。
      2、我们只看到在调解协议签订好之后,医院医务科的副科长说了句签订好的协议要拿一份给卫生局备案。
      3、这件事和卫生局作为卫生监管部门职责是什么?他们又在做了什么呢?
      咸阳市中心医院停药致人死亡,卫生局渎职,谁来监管?    
      此医疗事故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责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任人,
      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以下是患者在咸阳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的画面。



以上图片为患者在咸阳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时还有生命迹象。

以上图片为患者在咸阳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时还有生命迹象。

以上图片为患者已经死亡,在中心医院太平间存放的照片。

以上图片是死者从中心医院运回至家里下葬后的现场。

以上图片是咸阳市司法局王局长的电话短信威胁记录。

        以上图片为死者在医院死后,当地官员威胁死者家属后达成的赔偿协议。
        死亡事件是各类事件中最为严重的事件,国家在处理各类事故时有个四不放过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请问咸阳市卫生局:
     1、咸阳市中心医院停药致人死亡事件的原因调查清楚了没?
     2、事件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有没有依法受到处理?
     3、事故责任人和相关的群众有没接受过咸阳市卫生局的医疗安全教育?
     4、咸阳市卫生局有没有就此事要求医院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没有就此事向各个医院进行官方通报,以便相关医疗机构能在以后的医疗实践中更加认真地看待病人尤其是危重病人的生命健康?能不能切实履行好白衣天使的职责?
      注:医院是服务窗口,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是害人的地方,卫生部门是政府的监管部门。是国家的,不是某个人的私人衙门,不是别人的保护伞!
公安、司法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机构,需要公证执法,
不是权力和利益的机器!国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和单位是无法驾驭的!



编辑: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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