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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高校非法使用已卸任国家领导人形象为其招生做宣传

[日期:2013-06-06] 来源:西部法制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近日、本网记者接到热心群众反映:在渭南的华县、华阴等地发
        现了很多西安某高校的招生简章,该简章不但四处张贴而且还使用了两位已卸任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工作照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现场调查确有其事
        5月28日记者驱车来到华阴,随处可见电线杆上、公共厕所,贴满了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的招生简章,细看该简章的“安全工程”和“采矿工程”专业下方配图中,图说分别为西科大校友向已卸任的的两位国家主要领导人汇报安全工作以及煤矿开采工作。
        记者随机在街头采访了数十位群众:这是胡弄呢,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在上面放着,还到处乱贴,我看这学校也不咋样。也有群众提出质疑:这是国家领导人到西安科技大学视察还是在高新学院视察?这看不懂,误导人。
        经过记者仔细查看该院校招生简章,并没发现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号和备案资料,纯系非法印制的宣传彩页。
        校方回应:相关部门已介入
        5月30日,记者来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准备就相关问题予以采访。经过联系,见到了该院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长助理张哲弘。记者提出想了解一下关于招生简章申报及审批的相关手续时,张助理告知记者:此事省工商局已介入调查,现在学校的宣传工作已暂停。
        后记:
        像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违法使用已卸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肖像为学院做变相宣传,误导报考学生,以此来扩大生源,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严肃查处,该院的此次举动已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党和国家领导人本人的肖像权,是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失。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介入,严肃彻查并追究当事领导和出版企业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王峰律师:该学院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反正当竞争法》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肖像做广告”等相关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使用国家领导人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和“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 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清晰的规定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该学院此次“涉嫌盗用”国家领导人的照片,用于其招生宣传广告,如果没有国务院对照片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授权证明,也征得本人同意的,应当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中: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照片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的工商管理机关以及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权和规范广告宣传活动. 

编辑: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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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仅仅是手段,而不是整个事件的终结。为   (王雅可会员 ,06/06/2013 1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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