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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瞒报调查

[日期:2013-06-01] 来源:和谐陕西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职能监管庇护下的煤矿安全事 ——白水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瞒报调查 近期,我记者站接到反映,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富山煤矿与北关煤矿,自2011年至今,发生多起生产事故。富山煤矿与北关煤矿在事故发生后,都没选择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接受整顿处理,而是选择了与遇难工人家属“私了”的方式处理问题。 根据群众反映与记者实地调查了解得知:2011年至2013年,陕西省白水县仅富山煤矿与北关煤矿就有五起矿难被瞒报。 2011年7月22日中午白水县富山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至死一人,死者:冯月顺,男,汉族,陕西省丹凤县竹林关镇洲河北村冯家43号,身份证号612523196701222736,暂住证编号1105190034.服务处所白水县西固镇梁家村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23日,深夜子时左右白水县富山煤矿发生冒顶事故,致云南省大关县上高桥乡黄华文当场死亡。煤矿的生产负责人田福寿(山西人),安排民用车辆伙同云南包工头孙忠九及其他矿工将黄华文用民用车辆拉往山西绛县殡仪馆,实施了火化。同时通知了死者父亲黄远伟,以56万元私了此事。 2013年4月18日,陕西省白水县富山煤矿在整合技改期间违规生产,发生井下安全事故致白水籍矿工付民孝死亡,尸体现在蒲城县殡仪馆。矿方准备私聊,涉嫌瞒报。 2009年9月6日,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北关煤业公司(煤矿)矿工罗来陆井下遇难身亡。当日凌晨,医生宣告罗来陆死亡。罗来陆是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汉阴镇天池村9组人,今年49岁。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主动上报,刻意隐瞒,并打伤了欲举报事故真相的罗来陆家属。 2013年3月18日,陕西白水县北关煤矿井下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两人,死者叫李常东、王友安,系汉中市汉滨区紫荆镇沙坝村人。 陕西省白水县富山煤矿与北关煤矿在短短俩年内发生多起矿难,而这些矿难却一再被瞒报,发生矿难的煤矿也未受到任何的处罚和整顿,安全隐患也未因为人员的伤亡而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也不禁让人为经济发展背后的血与泪而感慨。谁又会成为下一个遇难者呢?矿难频发矿方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作为监管部门,白水县煤炭局的行使的监管职责让人质疑。 记者就以上事故多次采访白水县煤炭局,该局办公室段主任均以“领导以不在随后核实,核实完了给记者回复”为由推诿。事隔月余,记者并未收到白水县煤炭局的任何回复。记者也曾多次拨打该局刘局长(1389138****)和李局长(1357236****)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做为职能部门的领导对外的电话无人接听,难道就是这样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的吗?如果说煤炭局不清楚煤矿所发生的安全事故,那么煤炭局派驻矿安监员有何用?国家的政策在这里得到落实了吗?事故后矿上为了减少影响,私下和家属协商,加之管理部门漠然处之,从而导致矿难事故频发,瞒报势必成“家常便饭”。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主管工业的刘副县长。在电话里,记者向刘副县长说明了白水县富山煤矿与北关煤矿所存在的问题,请刘副县长证实并回复本报、通告社会。刘副县长称,一定立即安排煤炭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 但是,刘副县长的承诺并没有结果。记者后来又多次电联刘副县长也一直没有下文。 随后记者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第九条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煤矿生产安全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而矿难的频发也让我们对煤炭生产安全陷入沉思,煤炭局作为监管部门有责任对发生矿难的煤矿进行调查,以便与更好的排除隐患,使煤炭生产安全得以保障。一味的谎报、瞒报只能导致事故的频繁发生,这样既是对矿方的纵容,也是煤炭局的渎职。 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需强化责任追究,严防官煤勾结尤为重要。只有严查有无玩忽职守、有无贪污腐败、有无合谋瞒报,特别是严惩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瞒报行为,才能令监管者不敢疏忽大意,不敢任其驱使。只有不姑息瞒报,严惩官商合谋,才能有效杜绝矿难瞒报事件不断“复制”。

编辑: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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