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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明确 2次催收3月不还可判刑

[日期:2009-12-16]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字体: ]

     信用卡在生活中不可或缺,西安一高校学生刷卡购买机票本报记者宁峰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起施行。其中不仅明确“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和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名词解释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   判决前归还可免责
  根据《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未被催款不属恶意
  《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排除了因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解释》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透支额不含滞纳金
  《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业界分析   新一轮银行催款确认或将兴起
  昨日,西安一些律师、银行人士指出,此次出台最新司法解释,将可能形成新一轮的银行催款确认风潮。

  西安律师王洪介绍,他所在的律师所受西安一家银行委托,向500名持信用卡用户讨要欠款300万元。“直到现在,欠款只收回了50%。”

  他说,没有收回来的欠款,主要是持卡客户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找不到人。

  他认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更具有操作性。比如明确提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把普通欠费者排除在外。银行没有催款,不构成恶意,这也防止对恶意透支的扩大化。

  采访中也有不少人认为,最新的司法解释更应引起银行反思:改变“跑马圈地”式发放信用卡的行为,严把发卡门槛。

  西安案例   透支17.75万判了8年
  案例一:在西安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刘平月收入不过三千元。2007年5月至10月期间,他分别办了3家银行的信用卡,短短几个月,透支消费17.75万元。银行多次催欠,但他无力偿还。2008年底,3家发卡行先后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后经法院终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平有期徒刑8年。

  透支37万获刑14年罚金6万
  案例二:李刚,2004年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他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冒用其父母等人名义,在西安的7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仅本金就达3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欠款。今年8月,李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万元,未退的赃款继续追缴。本报记者陈静涛卢红曼

  其他要点
  POS机套现情节严重定为非法经营罪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窃取一张信用卡信息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犯罪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

  网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属诈骗罪通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手机等)等使用的行为可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新华社等


编辑: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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