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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上百辆被扣押车辆被非法拍卖背后的秘密

[日期:2013-01-16] 来源:时报记者  作者:白 桦 雪 垠 [字体: ]

2011122,在靖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议室举行的竟买会上,当地政府按照“废品”一次性将交警大队扣押的111辆“报废”机动车辆(其中,小车85辆)以19万元的超低价格非法转让给了东坑镇东胜村的自然人王孝恩。王随后通过私下购买的方式,在取得部分车辆的相关手续后,使部分所谓的“报废”车辆再次悄然流入市场。

 

陕西靖边

上百辆被扣押车辆被非法拍卖背后的秘密

 

 

时报记者    

             

 

2011421上午的一个电话,打乱了靖边县张家畔镇胡伙场村农民谷凡明一家生活的正常节奏。

电话是自称是东坑镇东胜村一个叫王孝恩的人打来的。

王孝恩在电话中希望谷凡明把自己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手续转卖给他。

让谷凡明倍感好笑的是,自己的车辆于20091130日的一起交通意外事故,被扣押在交警大队东坑中队院子里。诉讼期间,受害方申请当地法院对该车进行了财产保全。

 “现在,各式各样的骗子实在太多了。”一头雾水的谷凡明挂断了王孝恩的电话。

两天后,军胜修理厂老板王殿军打来的电话让谷凡明坐不住了。王殿军电话中明确告诉他:“车已经被王孝恩买走了,你留着手续也没有多大用处。两边都是朋友,你看要多少钱?”

次日一大早,谷凡明赶往交警大队东坑中队,发现原先停满了大小肇事车辆的院子已经是空空荡荡。

中队指导员李军告诉他:“车都被拍卖了!”

 

交通事故  谷凡明的小车被法院财产保全

20091130早上午,谷凡明将自己的陕K22158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借给朋友朱文慧。

当日下午,朱文慧在去往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靖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公交字[2009]651号)中载明:“200911301730分许,朱文慧酒后驾驶陕K22158号小轿车,由靖边县新城乡驶往靖边县城途中,由于其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将路边行人王智撞倒,造成王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文慧负全部责任。

因为赔偿纠纷,王智于2010120日将谷凡明与朱文慧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法院于25日下发了靖民初字第(201027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原在审理原告王智与被告朱文慧、谷凡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1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将被告朱文慧驾驶的陕K22158号小轿车予以扣押”。

 

小车被卖  交警称愿意给予赔偿

从知道自己的车被交警大队变卖后,谷凡明就不停地找交警大队和中队要自己的车。

倍感麻烦的东坑中队指导员李军,将谷凡明彻底推给了队长曹宏斌。曹在电话中回复谷,事情已经发生了,想解决可以商量。

但在后来的日子里,谷凡明多次给曹队长打电话,都让曹队长借故“要装电脑”、“ 在开会”、“ 上面检查工作”等理由给推托了。

有人给谷凡明出主意说,中队一时半会老推脱,时间长了事情就黄了,你得把人家卖你车的证明拿到手,省得他们过后不认帐。谷凡明便立刻给王孝恩打电话,希望能出些钱从他手中买回交警扣押车辆的相关手续。

王孝恩为此正感到异常窝火和无奈。他认为,正是谷凡明天天要车,他已经到手的生意呢会出现变故了。

520,东坑中队突然通知谷凡明取车。

谷凡明告诉记者:“看到追回的的车,我异常高兴。但曹队长在谈话中坚决否认了中队卖他车的事实。”

话不投机的谷凡明转身走掉了。他放出话说:“你们把车追回来了就说没有卖,你们如果不处理好我的问题,我就向上面告你们!”

 

追回小车  赔偿问题产分歧

在随后的几天中,东坑中队指导员李军多次找谷凡明,希望他不要乱告,中队想把此事进行个了结。

李军告诉谷凡明:“卖你的车是我们工作失误。但我们已经把车追回来了,也给你把车修好了,你没有什么损失。你看给你补偿3000元至5000元可以了吧?!”

谷凡明回答说:“这个我接受不了。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车辆就扣押在你们这里,给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还没有了结,法院那边是不停地要赔偿款,谁能想到你就敢把车卖了。”

谷凡明告诉记者:“我的车在2006年买的,加上各种手续费用下来近20万元,他们却以1900元当废铁卖了,这不是强抢民财吗?”

谷凡明认为,从车卖给王孝恩到追回来共4个多月的时间里,王孝恩天天开着他的车做生意。事后他发现车的闸箱全部被换,离合器总成和电脑板被人换掉了。而自己的车事故中只是擦掉一点漆,可以说是完好的。他认为,车辆原件的损失、一年多时间讨公道的个人花费和王孝恩使用车辆4个多月的损耗,少说也在45万元。

 

违法拍卖  111辆扣押车辆卖了十九万元

谷凡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竟买成交确认书》。其中载明:

“竟买人于2011122日,由靖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陕西天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靖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议室举行的竟买会上,经过公开竟价确认出价目最高者为买受人。确认内容:

“一、买受人王孝恩,竟投号牌8

“二、买受标的:靖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所属废品。交警大队交回报废机动车共计111辆,其中小车85辆。

“三、竟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元整,中介方的佣金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中介方在竟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以上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四、买受人必须在三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一并交纳在中介方指定的账户。

“五、买受人必须对标的进行拆解处理,并同时在七日内搬离展示现场。”

记者发现,在该“确认书”下方的买受人后面没有买受人的签名,中介方为陕西省开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为:2011122日。

谷凡明告诉记者:“111辆车卖给王孝恩共计19万元,平均一辆车不到1900元,就是按废铁卖也不至这些。王孝恩告诉我,他以19万元买的111辆车,其中85辆为小车,包括福莱尔、羚羊、北京2032、长安铃木等品牌。40%的车辆几乎没有损伤,不需修理。20%的车稍作修理就可以使用。其中有几辆好车,交警东坑中队现在还在使用,就没有给他,他把这些车以16万元不等价格卖给他人使用,有的有手续,有的没有手续。”

 

责任追究  赔偿问题依然未解决

2011812,谷凡明将交警大队非法卖掉他车辆情况反映到靖边县公安局。

靖边县公安局于99日作出了《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1006)称:

“谷凡明,你2011812日,反映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法院程序拍卖了你的大众牌小轿车,车号为陕K22158的问题。经调查,现答复如下:1、经查你的反映基本属实,故我局研究认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我局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对办案单位责任人、办案民警予以了责任追究。”

谷凡明对此答复中“依照法定程序拍卖”一词很不满意。他认为公安局是明显的推卸责任,存在袒护交警大队和办案民警的嫌疑。

谷凡明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已进入诉讼程序,交警无权对已经保全的车辆再行处置,拍卖该车辆属于故意违法和妨碍诉讼行为。不只是按照执法过错进行简单的追究,还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车辆被拍卖造成的损失,不只是国家赔偿。截止8月,自己已将法院执行的款项全部交清。现在他的车辆损失810万元,这些损失应当全部由故意行为实施人进行赔偿。

谷凡明说:“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多次找县公安局、政法委领导,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编辑:闵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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