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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成立医疗纠纷调委会 万元以下可“私了”

[日期:2012-11-13]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程亚 [字体: ]

本报讯(记者程亚)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1万元以下索赔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市和县(区)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调解员的劳动报酬由财政部门负担。昨悉,《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正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制处;截止时间为本月29日。

该办法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患者的健康生命权、公平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服务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求偿权等就医权利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告知其近亲属。

一旦发生纠纷,方法规定,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医患双方或者一方请求,应配合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市和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该办法还规定,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情况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且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超过3名。

对于可能出现的医闹情形,办法特别规定,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且劝说无效的,警方可以依法强制处置。

据了解,医调委对调解申请应在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受理调解30个工作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编辑: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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