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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突发事件须2小时内发布简要信息

[日期:2012-11-12] 来源:南都讯  作者:张小玲  [字体: ]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迟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责,《深圳经济特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日结束,不少网友建议,突发事件政府本应及时准确发布,让公众知道真相,政府应加大对发布的监督和追责力度。

深圳拟用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今日结束,提醒市民尽快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深圳应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统一发布机制。预警信息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网站发布,并通过各类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统一发布。

该征求意见稿还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要求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市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两小时内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基本情况信息。迟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责。

对于不及时发布灾难和突发事件信息的追责,网友对此比较关注。“由于迟报或谎报、瞒报,导致一些重大突发和灾难事件信息公布不及时,造成更大的公众恐慌,这些都应纳入追责细则。”有网友称,发生这些灾难和突发事件时,不少政府官员想尽办法阻挠新闻媒体采访,这些也应在条例中明确,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应予以及时配合。 


编辑: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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