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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民诉法修正案 增公益诉讼条款

[日期:2012-08-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中新网8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31日上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数。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据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另据新华社消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天获得通过,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副主任解读公益诉讼主体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


编辑: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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