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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尽快减免股市红利税 恢复投资者信心

[日期:2012-08-27]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作者:杨波 [字体: ]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杨波) 近期,市场呼吁调整红利税声音日益高涨,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态研究取消现金红利税政策,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也向有关部门上报了 《关于推动完善上市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的报告,今日业内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减免红利税,具有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可能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减免红利税,以恢复投资者信心。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这一减税政策的出台,极大的提振了投资者的信心,市场激励效果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当时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对记者表示,目前股市的低迷状态,资本市场与宏观经济已经严重偏离,而市场信心不足是导致这种低迷市况的关键因素之一。他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通过税收的杠杆调节效应,向市场发出正面的政策信号,以尽快恢复投资者信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朝晖也表示,相关部门出台暂时减免红利税的措施,目前并无法律障碍,而且有2005年的先例可循。在目前国家10万亿税收的这个大盘子中,减免红利税带来的影响大约为十几个亿。

两位专家均表示,目前减免红利税,具有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可能性,而且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效应。借鉴2005的对股息红利个税减半征收的做法,若实施对股息红利按持有期限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将对强化投资者持股期限、引导长期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价值投资理念得以巩固,高派红公司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

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是差别化征税政策,按持股一年以内按10%个税税率征收,1-3年在10%的基础上减半按5%征收,3年以上可以暂免征收,按2011年分红情况测算,对政府税收影响不会太大,约十几个亿。但这种政策在导向意义重大,投资者会选择长期分红能力的优质公司,形成长期投资的心理倾向。税收政策是一个杠杆,更是政府加大资本市场扶持力度提振投资者信心的明确信号。

小知识:红利税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编辑: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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