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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生校内意外伤害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日期:2008-04-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人民日报4月16日报道 今后,我国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今天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据悉,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赔偿限额则由各地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根据《通知》,各地教育部门将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中标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关人士指出,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记者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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