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杨永清的悲催折射陕西府谷干部参股煤矿乱象

[日期:2012-06-21] 来源:陕西商界网   作者:孙孝运 赵峰 李家敏 [字体: ]

 

 

 

   杨永清,这位陕西府谷县庙沟门镇东香边村人,怎么也无法将他和上访的人联系在一起,这位曾经做过煤矿老板,乡镇长以及乡人大主任的人,还有什么问题需要上访。眼下的现实问题是,他已经在县市省中央已经上访了四年,至今,他围绕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会继续反映,四年中,他遇到过诸多攻击和直接抑或间接的伤害,有人说他贪心不足,有人说他神经有问题,有人说他的的确确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有人这样说,那样说,那么,杨永清到底怎么了?

       杨永清:煤矿股权被“真”“假”协议侵占  

  杨永清反映说,1988年,他依法取得了府谷县庙沟门镇“伙盘沟煤矿”的合法投资经营权,当时挂靠村办集体企业。2002年8月,府谷县庙沟门镇人民政府、安山村民委员会与他解除了挂靠关系。2003年2月20日,陕西省工商局给杨永清颁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确定他为“伙盘沟煤矿”的法定代表人。

  为了煤矿的经营和发展,杨永清先后投入资金一千多万元。2003年10月9日,府谷县工商局副局长苏智平为了其个人投资的焦化厂用煤不受限制,要求参股“伙盘沟煤矿”。杨永清应允苏智平要求,双方签订了《投资参股经营庙沟门镇伙盘沟煤矿协议书》。2004年10月15日,在苏智平的提议下,杨永清将自己负责的煤矿交给赵海清承包经营,杨永清也在对方已经写好的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按照该合同约定,赵海清以500万的承包费对该煤矿承包经营20年。杨永清认为,这些事情是身为工商局副局长的苏智平在给自己玩什么花招。因为,2005年6月前纪检部门清查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时,为了应付上级纪检部门清查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苏智平又让杨永清与其父亲苏埃则和赵海清的名义签订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杨永清拒绝后,苏智平多次对他纠缠和威胁。2005年6月3日,苏智平伙同另外两名杨永清并不认识的社会闲散人员将他强行拉至他处,强迫杨永清在其事先打印好的假的《投资参股经营庙沟门镇煤矿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这两份协议书的签字时间也被分别提前为2002年9月8日、2002年11月5日,参股金额也改为100万元;杨永清在煤矿49%的股权也被转让给赵海清,转让价款写为105万元,上述两份假协议没有任何交易兑现。赵海清在府谷县纪委的谈话笔录中自己承认2002年11月5日和2002年9月8日的假协议是签订于2005年6月3日。为了达到彻底掩盖造假和侵占煤矿的目的,苏智平又强迫杨永清在其事先打印好的《关于股权转让说明》和《关于府谷县庙沟门镇伙盘沟煤矿转让协议说明》上签署了“属实”二字;但所有的“真”“假”协议的签字和指印都是苏智平一手签的字。
     2005年6月10日,在杨永清和聘用的矿长刘喜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苏智平利用强迫杨永清签的“假”协议,将杨永清独资经营的煤矿变更为由苏智平其父苏埃则与赵海清二人出资的普通合伙企业,煤矿的名称也变更为“府谷县庙沟门镇伙盘沟恒基煤矿”。2009年2月,苏智平又将该煤矿卖给了苏宏瑞。自从苏宏瑞进驻煤矿煤矿后,将杨永清在煤矿从事生产十多年的3台装载机出售给社会人员。

  按照杨永清的说法,因为有府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在煤矿的参股,当然是暗地里进行的,所以,现在煤矿的实际经营者开始对杨永清实行了部分措施。也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杨永清和现在煤矿的经营者发生了多次冲突。因为杨永清的弟弟以及三位亲戚被公安机关关了,这样激起了杨永清的怒火。他认为是公安局长秦小军、副局长王金彪、法制科长赵生荣、派出所长杨志忠的庇护,滥用职权,煤矿的经营者将同在煤矿工作的股东、副矿长杨永清的弟弟杨福喜在该矿的股份抢走,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杨福喜非法拘留,将杨永清与煤矿签订的装载机使用合同撕毁,并将管理装载机的工作人员贺汉德、李保锁非法刑事拘留。

  杨永清也踏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他直接上告府谷县公安局的领导。2009年8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三级检察院在接到控诉后,查明真相,将府谷县公安局副局长王金彪,法制科长赵生荣,派出所长杨志忠以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罪刑事拘留。

  同时,杨永清就府谷县“伙盘沟煤矿”违法开采、偷税漏税等问题,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杨永清认为,从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该矿共计非法开采下层煤270多万吨。府谷县庙沟门镇“伙盘沟煤矿”从2009年到2010年共计偷漏税费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杨永清认为,是假文件没有被撤销,继续发挥欺骗作用,加上部分官员明目张胆的避护,才使许多不合乎逻辑的问题出现。因为,正是因为该煤矿配了一辆警车用于运送炸药、雷管等,榆林市公安局2011年元月21日在伙盘沟煤矿查封非法炸药10吨,雷管6万发;   因此案榆林市公安局将该矿矿长齐锁被捕后并将查封的雷管炸药全部移交府谷县公安局处理。

  杨永清认为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官商勾结,部分职能部门、部分官员参与的腐败问题。  

  伙盘沟煤矿:被多次转包衍生诸多问题

  庙沟门镇位于府谷县城的西北部,与本县木瓜、赵五家湾、老高川、三道沟、孤山五乡镇相邻,北部与内蒙古准旗羊市塔乡接壤。地势西高东低,沟壑纵横。属黄土高原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地区。随着神府煤矿的不断发展,该镇更多的煤矿资源被开发利用,这就给庙沟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入。由于开挖煤所产生的巨大利润,也给该镇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于伙盘沟煤矿所出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一直在该矿担任矿长的刘喜儿。刘喜儿是庙沟门镇人。他介绍说,自己1991年到伙盘沟煤矿担任矿长,今年才离开,担任该矿矿长15年。刘喜儿告诉记者,自己1991年担任矿长时,一个月只有四百元的工资,矿上收入也有限。他离开该矿时,一个月收入达到两万元。这说明了煤矿的收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过,目前,伙盘沟煤矿处于停产状态。

  记者在该煤矿看到,生产已经停止。煤矿外停放着两台装载机,上面已经有了斑锈。

  刘喜儿认为,从1992年开始,该煤矿被一位姓马的人承包,到了1996年,杨永清自己经营。1998年,一位姓王的人承包了煤矿,之后,仍旧是杨永清自己经营。2003年,苏智平受让了煤矿部分股权,参与煤矿经营,至于苏智平的父亲担任煤矿负责人,刘喜儿说自己从来没有见到过苏智平的父亲。赵海清是承包了杨永清49%的20年经营权,并不是买断该煤矿。在这样的情况下,赵海清转包煤矿是可以站住脚的。但是要变更煤矿股东主体身份,是需要杨永清同意的。杨永清既然将煤矿转让给了他人,就应该让人家生产经营。但是,有一点,杨永清转让的是煤矿的上一层煤,实际上,现在的经营者开采的是该矿第二层煤,开采第二层煤,就应该给杨永清说说的,杨永清并没有转让第二层煤。杨永清在该煤矿按照约定还应该有一个工作面的,这方面完全拒绝杨永清开采那个工作面,这是很不对的。不用杨永清那三台装载机也是不对的,当初双方有协议在那里,大家应该坐在一起,共同协商这个问题如何有效解决。

  记者在该煤矿看到,生产已经停止。煤矿外停放着两台装载机,上面已经有了斑锈。杨永清的弟弟杨福喜告诉记者,目前,伙盘沟煤矿处于停产状态。主要原因,他认为,煤矿和村上有矛盾,还有一点,就是和杨永清的纠纷。

  在府谷县工商局,副局长苏智平查看了记者的证件后,告诉记者,他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有问题,也不是你们记者今天可以来的。四年间,仅仅府谷县纪检委前后来了四次,榆林市纪检委对于这一问题的材料很完善,对于所反映的问题,榆林市纪检委对于他以及对于杨永清都有了结论。记者问到关于煤矿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否是苏局长本人签字,他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具体的就问问榆林市纪检委吧,陕西省工商局也有相应的档案资料可以说明问题。同时,苏局长认为记者也没有必要到公安局了解情况,言下之意,相关领导如果有问题,会若无其事的开展自己的工作?

  在府谷县纪检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工商局当时是垂直单位,榆林市纪检委直接负责该案件的具体工作。记者来到榆林市纪检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按照程序调查后,已经将结果上报到陕西省纪检委。

  因煤而富有的矿区存在干部参股现象

  陕北“北六县”的煤是在1982年被发现的。陕西185煤田地质勘探队的报告说,在陕西神木、府谷、榆林7894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蕴藏着877亿吨煤。1984年,新华社发出了一条电讯:“陕北有煤海,质优易开采”。资源的开发,给这些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干部参股煤矿的现象。在媒体的报道之下,干部参股有所收敛。但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之下,还是有部分干部明着或者按着参股,这就给出现问题的有关煤矿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带来了很多的麻烦。部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国家给自己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权钱交易,也衍生了破坏环境,越界开采等问题。

   5月17日起,陕西省将把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纳入监察视线,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一起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报了近期全国煤矿6起水害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要求各省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陕西煤监局局长张学常表示,近期将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

记者获悉,近期陕西省将结合实际,把超层越界开采纳入监察视线,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还将督促煤矿企业与气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坚持“暴雨季节不入井”等制度。

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煤矿管理会采取有效地管理办法。

有媒体报道称,府谷县庙沟门镇余家伙盘村境内的余家伙盘煤矿被陕北首富高乃则侵占,该煤矿目前市价在十亿元以上,该煤矿原股东数人莫名其妙地失去了煤矿的全部股权。

  据报道称,杨某等人于2009年11月发现,余家伙盘煤矿股东早已变更为高乃则等6人,高乃则等人是通过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方式,“夺取”了煤矿股权。当时余家伙盘煤矿市场价不低于三亿元,现在该煤矿市场价在十亿元以上。同时,府谷县庙沟门镇也被指企业注册登记时,政府领导出具证明时签名造假。

  陕西兴茂侏罗纪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所拥有的余家伙盘煤矿确实存在股权纠纷,该纠纷去年4月已有明确结论。案件经过两级法院裁定,确认了高乃则等股东对余家伙盘煤矿的合法地位,其煤矿归属已有定论,诸多流言和说法都是一些人捏造的。

 法学教授:维护正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杨永清所遇到的现象,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谈了自己的看法,王教授说,煤矿股权问题是煤矿经营的核心问题,涉及到煤矿归谁所有、由谁受益、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近些年来,陕北资源业发展很快,为地方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煤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产权不清、股权不明、合同失法等便是其中典型的表现。就股权不明而言,投资人以隐名方式投资煤业是导致煤矿股权不明、监管无力、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相对于“显名股东”。调查显示,陕北煤矿的很多投资人都是隐名的。这种隐名,有真投资而隐名的,也有假投资而隐名的,情况复杂。之所以要隐名,主要是担心法律的惩处,如国家严禁机关工作人员经营煤矿,而这些人又无法抗拒煤矿的巨大利润诱惑,怎么办?隐名投资便可以规避国家的法律规定。近些年来,陕北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以这种隐名方式投资各个煤矿,谋取巨额利润,有些甚至是投资巨大。这些隐名投资者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在这些隐名投资中,更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干股(根本没有投资而强索股权)”方式介入煤矿经营,分享巨额煤矿利润。这些机关工作人员,与实际投资而隐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其违法性更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不仅违反党纪、国法,同时还严重地侵犯了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干股”持有人往往依仗权势,干涉经营,垄断利润,霸占煤矿。为达目的,他们造假、偷税;为达目的,他们利诱、威胁、强迫其他合法投资人“转让”股权,退出经营;为达目的,他们架空投资人、赶跑投资人、打伤投资人,甚至弄死投资人。
    悲剧在一次又一次重演,教训一次比一次血腥。我们必须正视这种不正常的投资现象,打击这种不正常的投资人,维护正常的煤矿经营秩序,维护正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佳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销售技巧 主持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