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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猝死案,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

[日期:2009-11-27] 来源:红网  作者:网记 [字体: ]

    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对于广大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8个月之前,陕西丹凤的一名高中生徐梗荣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可就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却蹊跷死去。尽管涉案的公安人员极力推卸责任,但从披露出来的种种信息都表明,徐梗荣在受审过程中遭到了刑讯逼供,最终导致死亡——负责任的讲,这不过是另一个版本的躲猫猫事件。在李荞明的死给社会带来极大震撼之后,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个原本活泼可爱的高中生的刑讯致死也一定会真相大白。可是,这一事件在拖了整整八个月之后才画上句号:原县公安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2年,其他涉案民警被判了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则免予了刑事处罚。

    看着徐梗荣满身累累的伤痕,听着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声,再看看以暴力手段狠心折磨一个高中生致死的涉案人员轻描淡写的判决,人们有理由相信,在苦苦等了八个月之后的这个迟到的判决,并不是众人瞩目的正义。原因何在?

    法治社会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建设目标,法治社会的最根本原则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就意味着,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一旦做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所谓权责一致。唯有如此,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可言,法律才能得到社会的尊崇,而政府也才能够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当前刘邦击强秦、破咸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关中百姓的爱戴,所依赖的正是那著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尽管只有短短的十个字,却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正义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

    在当代,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杀人者不一定都要死,但是一定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责任。对于徐梗荣猝死公安局的案子,我国《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看一看徐梗荣在刑讯逼供致死之后披露出来的满身伤痕的照片,再联想到徐梗荣仅仅是一个高中生,任何一个有良知和起码法治意识的人都能够判断出,能够如此残忍的对一个犯罪嫌疑人严刑拷打致死,其心肠不可谓不冷酷,其手段不可谓不歹毒,其影响亦不可谓不恶劣。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从重处罚应该说是理所应当毫无疑义的。可是看看涉案公安人员的判决就不难发现,法院无疑违背了刑法再明确不过的规定而采取了“重罪轻判”。

    那么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的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来重罪轻判呢?法庭的判词写的很清楚:“鉴于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认罪。”对于这一判词,我们不明白的是:第一,“涉案人员众多、责任分散”是否能够构成重罪轻判的依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再发生类似的案件,涉案人员更多的话,是否可以更加堂而皇之的以责任分散为名,行重罪轻判之实?第二,对于影响如此恶劣、群情激愤的刑事案件,“各被告尚能认罪”能否构成重罪轻判的依据?如果是这样的话,看看王怀忠、胡长清之流在法庭上痛彻心扉的认罪话,但是他们却依然因收受巨额贿赂而被判处死刑。如果可以依据本案判决的话,那么当时的法院岂不是让他们成了冤死鬼?第三,如果能够以“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而为涉案人员开脱的话,那么涉案的领导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重罚。然而,第一责任人原公安局长闫耀锋仅判了2年的有期徒刑。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法院居然“以玩忽职守罪对原丹凤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免予刑事处罚”。我们不知道法院在将涉案民警的责任推给“领导”之后,又将“领导”的责任推给了谁,从而让所有的涉案人员都顺利逃过了刑法规定中的“从重处罚”;我们更不知道以玩忽职守罪对涉案领导免于刑事处罚这样逻辑荒诞的判决,其依据在哪里?

    6年前,一个刚刚大学毕业才两年的青年孙志刚的死,最终换来了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6年之后的今天,一个尚未成年的高中生徐梗荣的死,让人们依稀看到了刑讯逼供也将走向历史的终点。然而,人们在苦苦煎熬等候了8个月的一纸判决却仿佛在告诉世人:这一千百年来的办案陋习要想彻底杜绝,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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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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