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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被拐十多年起诉人贩子获赔28元 需倒贴62元

[日期:2011-08-24]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幼子被拐十多年,长大后通过“宝贝回家”网站寻回亲生父母。如今,“拐子佬”判监6年,当年被拐的甘林与父母一起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28元经济损失,经济拮据的甘家还要负担90元诉讼费,昨日,该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庭询。

  1993年,甘正洪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年幼的甘林(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儿子被拐后,甘正洪一家四处寻找,甚至散尽家财、举债寻子。2008年,时年21岁的甘林在网上发布相关寻人信息。最终,甘林与亲人在2009年6月17日团聚。

  2010年,警方在江苏一收费站将邱文龙(即“陈国龙”)抓获。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甘林的亲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文龙赔偿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经济损失。

  一审

  获赔28元倒贴90元

  据了解,甘林被拐时年仅6岁,他当时身着一套崭新的粉红色衣服,是前几天母亲杨治芳花28元购买的。

  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对甘正洪、杨治芳、甘林三人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邱文龙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

  二审

  请求诉讼费由人贩负担

  甘正洪一家不服上诉,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由于邱文龙在服刑期间,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代理民事诉讼的蔡险峰律师认为,不应该再由甘正洪一家承担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判邱文龙承担。

  甘林的母亲杨治芳庭后告诉记者,丈夫甘正洪曾在路边修自行车15年之久,就是为了能够通过路人打探甘林的消息。问及现在他们与孩子的感情如何,甘林的母亲眼眶再度湿润,“表面上看起来像一家人,其实他都不怎么和我们说话的,那件事对他的心理伤害太大了”。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作出二审裁决。

编辑:寇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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