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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价格条例》将施行 哄抬价格可罚300万

[日期:2011-08-09]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非法牟利行为。昨日,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价格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哄抬价格最高处罚300万元。

    条例针对哄抬价格明确规定,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禁止强迫高价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借助行政性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另外,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条例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哄抬价格,经营者有违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记者张维实习生马辰辰)


编辑:杨卫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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