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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案辩护率不足30% 高风险促律师规避刑诉

[日期:2011-08-0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娜 [字体: ]

    本报记者 李娜

  “各种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如果这一数字低于10%,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就相当于一种摆设。”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8月7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对此深有同感。他认为,刑事辩护陷入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完善造成的,“期待刑诉法修改扭转这一局面”。

  刑辩律师如履薄冰

  2011年6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警方对外通报称,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广西律师杨在新、罗思方、梁武诚、杨忠汉4人实施拘传。警方表示,4位律师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律师界一片哗然。很多人称,刑辩律师似乎成了我国最危险的职业之一。

  “这绝不是夸大其词。”韩嘉毅认为,“伪证罪”已经成为悬挂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导致许多律师代理刑案时谨小慎微,甚至开始远离刑案。

  “什么是中国刑辩律师的真实生存状态?收入少、风险大、不被人理解。”许兰亭抱怨道,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开始放弃刑事辩护业务;另一方面,很多年轻律师看到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后,也不会选择从事刑事辩护。

  两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和缺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困难重重,执业风险大只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方面。

  据介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仍然是辩护律师最常遇到的难题。此外,羁押的比例偏高导致取保候审难,错案认定和和追究机制导致错案难以纠正,辩护意见难以采纳,特别是无罪辩护意见难以采纳导致律师辩护无效果等,都困扰着刑辩律师,影响着刑辩效果。

  执业权利应予保障

  时隔15年,刑诉法要大修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刑辩律师界引起了不小的震荡。

  许兰亭认为,现行刑诉法有关刑事辩护的规定存在诸多的不足,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不明确、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够和限制过多等。

  他建议,这次刑诉法修改,应从3方面完善辩护制度:完善对辩护权的一般规定,扩大委托辩护的范围,将程序性辩护规定为辩护人活动的一种,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方式和保障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完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行使,同时设置程序性救济机制和制裁机制;完善侦查阶段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参与。

  韩嘉毅则表示,刑诉法修改应当以律师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和救济手段,让辩护律师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

  “我们认为,必须修改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八条。”韩嘉毅认为,正是这一条款,使得刑辩律师自身的安全受到威胁而不能自保,更谈不上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了。

  律师应深入参与修法

  也许是深受切肤之痛,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早在2004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如何修改刑诉法的问题,并于2007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首次完全由律师起草的修法建议稿。

  不仅如此,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刑委会还在此后分别制定了《庭审规则建议稿》、《律师看守所会见规则建议稿》,对刑诉法修改建议稿进行补充。

  许兰亭认为,律师应进一步深入参与修法,建议由国家明确公民和律师参与修法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法律建议的反馈机制;律师协会发挥专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律师进一步深入参与修法提供更多的形式和途径;律师自身提升参政修法的能力等。

  “完善辩护制度,不仅仅是让律师参与修法,更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将这些合理意见写入法律,避免使律师参与修法流于形式。”许兰亭最后说。

  相关链接

  刑诉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杨卫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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